1商標申請日
在台灣,商標是「先搶先贏」。不管事實上誰先使用商標,法律給予「先申請註冊成功者」取得商標權。
也因為商標先搶先贏,申請日期就格外重要。申請日,原則以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書之日為準。但商標法規定2個例外情形,即「國際優先權」與「展覽會優先權」,符合一定條件下,允許以更早的日期為申請日,取得先機。
2優先權類型
(1)國際優先權(商標法第20條第1項)
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,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,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,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,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,得主張優先權。
(2)展覽會優先權(商標法第21條第1項)
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,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,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,提出申請者,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。
3申請時主張優先權
若想主張優先權,記得在申請書載明相關資料,例如在外國的申請日,以免喪失其優先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