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曾對自己的創作成果是否構成抄襲產生疑問嗎?
在這裡我們直接以案例仔細說明。
如果參考網路找到的金魚圖案,依此畫出類似的金魚圖時,會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?
首先,如果網路的金魚圖案有著作權,參考後畫出的金魚圖,的確可能會被認為是抄襲而侵害著作權。
有沒有「抄襲」,法院會以「接觸」及「實質相似」判斷。
想像一下,要抄襲,一般會先看過原著作,這就是「接觸」,接著創作出類似作品時,這就是「實質相似」。
具體而言,「實質相似」,需要把前後兩個著作拿來作整體的比較,以感官觀察感受是否相似。實務上發生的金魚圖侵權案件,法官是觀察魚之基本體態構圖、整體輪廓之線條轉折方法、走向角度、尾鰭向外延展之大小幅度及各部位比例等整體佈局構造等…判斷2著作是否實質相似。
至於「接觸」,法院會客觀判斷,若原著作在市面上很常見,或被告因工作機會見過原著作時,法院會認為被告有接觸原著作;另外,若被告著作及原著作過於相似時,法院也會認為被告有接觸。
秘訣情報:
建議創作者能保留創作過程的相關證據,比如構思時的草稿,證明是自己發想,或者靈感是來自其他圖形,未接觸過原告創作。
實務見解: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
二人雖非同系,但因被告係平面設計師,當然可能對母校於96年5月初之設計畢業展(見99年偵續一字第25號偵查卷附件一)有興趣,亦可能對96年5 月17至20日母校於其工作住家附近之世貿中心所舉辦之公開展覽(本院卷二第137 至147 頁)有興趣,故被告於職務或業務上,甚至於社交生活上,合理接觸附件一著作之可能性極高,再加以二著作間近似之程度甚高,實難想像「若非接觸,何以有致」。綜上,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,應堪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