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3)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
例如:申請商標W (STYLIZED)(指定使用於服飾商品)(註冊/審定號:商標01467540;爭議號:中台異字第G01000726號)
說明:本商標是W Hotel申請「W」為商標並指定於第25類之衣服、靴鞋等商品。
智慧財產局認為W Hotel在「W」為商標指定於提供飯店等服務上雖然已達著名商標程度,但在第25類商品給予消費者印象並不相同,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,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注意,實不足以認知「W」之商標係來自於W Hotel,無法表彰商品來源之識別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