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商標識別性意義
商標,是為了讓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,這種功能稱為「識別性」,比如我們看到「可口可樂」,不會誤認為是「百事可樂」。
反面來說,若商標內容只是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特性,比如「快樂」一詞無法讓消費者知道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時,即不符合商標指示來源的功能。所以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,不具識別性的商標,「原則」不得註冊。
但是,不具識別性的商標,若待合下述「聲明不專用」情形時,仍可申請註冊。
2.無識別性的商標,應聲明不專用
商標內容可能由多個文字或圖形而組成,若整體具識別性時,不宜其中幾個文字或圖樣不具識別性而不予註冊,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。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:「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,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,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;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,不得註冊」。
藉由聲明不專用,申請人對商標中具說明性、不具識別性的文字或圖樣,同意不主張商標權利,保留原本不得註冊的部分於商標圖樣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