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計師在網路展示前公司的作品,這個行為涉及「合理使用」著作的界限。
首先,這個行為可能會侵害前公司的著作權,因為設計師在前公司工作所生創作,一般情況會由前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,設計師在網路展示這類作品,會侵害前公司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。
但是,設計師在網路展示作品的行為,如果符合「合理使用」時,則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。
是否「合理使用」,應綜合判斷4個要件:是否出於營利使用著作、著作的性質、利用的質量與比例,以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權人的影響。
秘訣情報:
法院曾認為,如果設計師出於自己營業的目的,在網路展示舊公司作品,是與舊公司產生競爭,會誤導消費者設計師的新公司才是完成設計者,進而提高這間新公司的評價或委託新公司設計,對舊公司的營業有不利影響,這種情況不符合合理使用,會侵害舊公司著作權(10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)。
不過,設計師若將作品放在Behance這類專供設計師分享作品的網站,並且特別註明「著作權為舊公司所有,該作品為本人任職期間創作」時,因為Behance網站目的是為了分享作品,提供大家交流觀摩,並非以營利為目的,曾有法院判決認為這是合理使用,不侵害著作權(105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)。